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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租客毁房跑路 假身份难逃法律追责

2026-03-04 16:13:41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3月4日电(刘齐齐 翟志强)一租客租住精装修房屋期间,恶意损毁房屋,拖欠租金等费用后失联,还伪造身份企图逃避责任。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房屋租住纠纷案件审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租客王某某向出租人赔偿房屋维修费用、支付拖欠租金等共计6337元。

  2023年9月,郭某将装修好的两室一厅出租给年轻租客小王,双方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约定月租900元、押一付一。交房时房屋整洁完好,家具家电齐全,郭某多次提醒小王妥善使用维护。

  2024年4月,郭某上门查看时发现房屋严重损毁:墙面被大量涂鸦、墙体被砸出破洞,墙皮脱落;室内垃圾堆积、厨卫堵塞、异味刺鼻;书桌、沙发、衣柜等家具被损坏,全新床垫不翼而飞。同时,租客小王长期拖欠租金、水电费及网费,郭某联系对方时,发现电话关机,微信也被拉黑。

  郭某诉至沛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入合同所载姓名、身份证号,系统显示查无此人。租客从姓名、身份证号到签名均为伪造,仅留有一个手机号码。

  承办法官依托手机实名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请公安机关协查,锁定手机号实名人为王某某。为确认被告主体身份,法官开展三步核查:调取实名身份照片,由房东辨认,确认系实际租客;前往户籍地核实,社区工作人员证实王某某真实身份及家庭关系,与其父亲转账记录相互印证;结合支付习惯查实,租客王某某尚未成年,租房期间一直使用父亲微信转账。

  法院最终查明,王某某出生于2007年,租房时已满16周岁,故意篡改年龄、伪造身份信息签订合同,租房期间恶意损毁房屋后跑路。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以签约时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辍学后在电子厂稳定务工,月收入4000元左右,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租房期间自主沟通维修、按期支付租金,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某应当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得以未成年为由逃避法律义务。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赔偿房屋维修费用3200元、支付拖欠租金2700元,补缴水电费512元、网费175元,赔偿丢失床垫650元;扣除已交押金900元后,共计支付6337元。(完)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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