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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展出画家画作 无锡一公司侵犯展览权被判赔偿

2025-09-05 16:22:54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9月5日电(朱逢吉 叶龙荣)画家展出自己的画作,是对外展示专业成果的重要途径,但如果画廊未经授权或者超期展出画作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呢?近日,无锡新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画廊超期展出画家画作,侵犯画家展览权而赔偿损失的案件。

  插画艺术家李某与格乐公司(婚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2021年6月到2021年8月期间,格乐公司向李某免费提供自家经营的艺术走廊用于展览画作,同时格乐公司向李某支付展览费1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创作了43幅电子画作,由格乐公司制作成实体展画进行展览。但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到了后,格乐公司一直没有撤除李某的画作,这些画还放在艺术走廊里进行展览。

  2024年初,李某与格乐公司沟通,要求对方撤除画作,如果不撤的话,就继续和自己续签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但双方一直没有协商成功。

  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乐公司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参照协议约定的展览费用赔偿其2021年9月至起诉之日的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格乐公司与李某虽然就展览美术作品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展览期限为三个月。格乐公司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后,未经李某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艺术走廊中继续公开陈列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害了李某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格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10.8万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办案法官介绍,展览权是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实现经济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作者而言,在许可他人展览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时,需要约定清楚展览地点、展览期限、超出约定范围进行展览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对作品进行展览,在展览期限届满后及时续签合同或者撤除作品,以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完)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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