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租地未实际使用 法院裁定支付半年土地租金
中新网江苏新闻4月18日电(戚晓雷 贺雪)某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合同租赁土地用于特色养殖,结果因多种原因未实际进行项目建设,然而,签订合同后,某镇政府便开展并完成土地流转工作。镇政府按照协议收取租金未果,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公布此案,被告某公司支付半年土地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0年6月10日,沛县某镇政府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养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投资8.6亿元。土地流转和管理服务费为1500元/亩/年,地上附属物补偿价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标准分类核对,合理、有据进行赔付。双方合作后的一年间,因养殖行业不景气等原因,某公司并未实际进行项目建设,也没有按约定向某镇政府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镇政府依据合作协议开展了土地流转工作,被告某公司也已经就相关流转的土地进行了测绘、环评,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亦认定土地已经交付。
被告某公司并未进行项目建设,原告某镇政府亦表示土地租赁合同在原被告之间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但坚持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租金问题,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某公司未进行相关设施的建设,也未实际使用相关土地。此外,原告与被告均加盖公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未支付流转费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流转土地。考虑到双方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前期流转土地过程中已对土地种植产生影响等情况,为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法院酌定由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半年土地租金225.75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