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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法院采用“明伤不鉴定”机制推动案件化解

2025-08-12 20:23:30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8月12日电(赵倩)“大姐,多谢您的体谅,我再给您道个歉。”日前,在睢宁县人民法院,被告老赵向原告鞠躬道歉。随后,原、被告双方对承办法官采用“明伤不鉴定”机制推动案件化解表示感谢。

  去年7月的一个傍晚,农忙了一天的张大妈骑着二轮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与老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然而,事故发生后,老赵却因为害怕,驾车逃逸了。交警部门最终认定,老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大妈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为腰椎椎体及左侧横突骨折。

  后来,张大妈虽然联系上老赵,但是赔偿事项一直僵持不下。无奈之下,今年4月,张大妈一纸诉状将老赵告到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

  案件起诉后没几天,承办法官任天阳在法庭见到了张大妈。任天阳仔细查看她的住院材料,发现她的受伤情况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明显构成十级伤残。

  考虑到张大妈的家境一般,伤残鉴定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而老赵的摩托车未投保,且无儿无女,家庭也较为困难,任天阳决定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推动案件化解,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任天阳拿出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解释,张大妈的腰椎骨折情况构成十级伤残,但达不到九级的标准,可以按照十级伤残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费用。要是做鉴定,费时、费力还费钱,不如把这钱省下来。

  在任天阳的主持下,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当场付清。(完)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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