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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泗洪法院判伤者继续获赔

2026-08-04 15:39:10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8月4日电(刘晓文 张杰)很多人以为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赔付完毕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残疾赔偿金并非一次性终结赔偿,受害者超赔付年限仍生存、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可再次索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继续赔付5年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

  据悉,多年前,汪某某步行途中与魏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本次事故导致汪某某身受重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二级、一处九级伤残,需长期护理。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汪某某曾两次起诉维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法院结合汪某某时年72岁的年龄,判定保险公司赔付8年残疾赔偿金。

  赔付期限届满后,汪某某依然存活,但其伤残状态并未恢复,因伤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生活无法自理。为维护自身权益,汪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后续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持续性救济费用,既定赔付年限仅为法定定型化计算标准,并非赔偿权利的终止边界。结合案件事实,汪某某高龄伤残、无社保、无收入来源,符合继续赔付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仍生存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法院可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五至十年相关费用。据此,泗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涉案保险公司继续赔偿汪某某5年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完)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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