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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差评被起诉 法院认定评价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2026-05-27 15:16:21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5月27日电(赵红艳 殷波)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草莓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清晰界定了消费者发布“差评”的法律边界。
杨某在某网购平台店铺花费89元购买了一盒草莓,店铺次日通过顺丰快递发货。杨某签收后发现部分草莓存在坏果,随即向店铺发送图片反馈,并要求按7颗草莓价格赔付19元,但店铺仅同意退款5元并直接转账支付,杨某不予接受,双方协商未果。随后,杨某确认收货并在平台发表差评“接到我的退款申请以后电话骚扰我及我的收件人朋友,大家慎重”“店铺服务态度很差”。店铺认为杨某的差评行为对其造成了困扰,干扰了店铺经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删除差评并赔偿店铺损失、法律咨询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评价的权利。电商平台设置买家评价功能,正是依托网络购物的虚拟属性,通过消费者真实体验评价,搭建买卖双方信息互通的桥梁。
买家给出的评价与评分,通常基于商品是否与描述一致、商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判断,具有一定主观性,只要并非出于主观恶意,商家无权苛求消费者必须给出好评。本案中,杨某依据自身真实购物体验给出差评,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且店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该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店铺评分及排名下降等,因此杨某的评价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法院遂判决驳回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完)
编辑:顾名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