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收回约定"先拿货后付款"欠条 法院认定欠款未付
中新网江苏新闻5月26日电(王为景)在农资交易中,双方口头约定“先拿货、后付款”,但买方拿到货物后却拒绝付款,甚至以“欠条已收回”为由矢口否认,卖方该如何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近日,沛县人民法院朱寨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种植户孙某某于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多次在孟某某经营的农资店购买小麦种、玉米种、豆种等农资产品。双方因长期合作、彼此信任,便采用了“先供货、后付款”的交易模式,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以口头约定和微信沟通确认交易细节。
交易期间,孙某某多次从孟某某处购买农资,经结算,尚欠货款8331元未付。然而,就在孟某某向孙某某催款时,孙某某以“结算清楚后会尽快付款”为由,将此前由其签名的销货清单及欠条原件收回。
此后,孟某某父亲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孙某某催要剩余货款,孙某某却改口称“货款已现金结清”,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孟某某将孙某某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8331元。
庭审中,孙某某辩称:销货清单和欠条已经收回,剩余8331元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完毕,原告主张的欠款不成立。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销货清单复印件、催款记录等证据,能够完整反映双方交易过程及欠款形成过程。被告孙某某主张已现金支付8331元,却未能提供任何收款凭证、转账记录或证人证言,其对于现金付款的时间、地点等关键细节表述前后不一,存在明显矛盾。
与此同时,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孟某某父亲多次向孙某某催要货款时,孙某某从未否认欠款事实,仅以“过两天支付”“让他人转交”等理由拖延,从未提及“已现金付款”。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真实的农资买卖交易,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现金支付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原告缺失销货清单及欠条关键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提交的交易凭证、催要记录及双方庭审表现,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31元未付,原告主张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孙某某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