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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买到假货 领队否认代收帮退被判赔偿1.5万元

2026-04-09 15:28:55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4月9日电(赵雨秋 胡倩)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人旅游消费相关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消费秩序。

  侍某、葛某夫妻等人在旅行社报名参加老年旅游团,由李某带队出游。返程途中,侍某、葛某于某市珠宝店购买九件玉器,共计支付价款35000元。当日,二人发现所购玉器为赝品,遂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商家于当日通过微信退还货款20000元,剩余15000元待商家收到该玉器后退回。因后续返程需要,侍某、葛某将所购玉器交付队长李某,并由其处理退款事宜。数日后,侍某、葛某向李某催要剩余退款,李某却否认收到玉器,拒绝处理退款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侍某、葛某遂诉至法院。其间,葛某、李某先后报警处理。

  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侍某、葛某是否已将玉器等饰品交付李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经调查,旅游团的几名目击证人讲述,买了东西的游客不愿意继续赶路,提出要返回去退货,带队的李某表示自己负责退货退钱,当时,侍某用红色袋子包装玉器交给了李某。

  虽然侍某、葛某无法提供将玉器交付李某的直接证据,但同车旅游的多名证人从多方面、多角度陈述案涉经过与细节,均一致指向侍某、葛某将玉器交由李某退货的事实。综合考虑两原告的微信转账记录、报警记录、玉器交付的时间背景等,根据相关证据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认为侍某、葛某将所购玉器交由李某退货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遂判决李某向侍某、葛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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