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与女主播"恋爱" 妻子要求返还打赏款22万余元
中新网江苏新闻11月6日电(陈姝妤 王海波)11月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已婚男子打赏女主播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该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女主播返还部分赠与财产。
2020年,朱某在某直播平台与女主播郭某相识,在郭某主持的网络直播间打赏、送礼物。2021年,双方线下见面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10月,朱某的妻子叶某发现郭某与朱某的关系后,找到郭某要求返还刷礼物、打赏、微信转账共计22万余元,郭某返还了8.5万元。
2022年,叶某以朱某与郭某存在债务纠纷为由,起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朱某赠与郭某的合同行为无效,判令郭某返还受赠财产22万余元。
郭某辩称,朱某通过平台看直播并实施打赏,并未受到胁迫和欺诈,是自主消费行为,不是赠与行为。同时,她称自己对男方已婚毫不知情,自己和叶某、朱某之间均有来往转账,甚至自己的转账数额大于叶某及朱某的转账数额,不存在赠与返还问题。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郭某确立“恋爱”关系之前,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在观看郭某直播时使用虚拟货币打赏或购买虚拟礼物。该行为是朱某为满足娱乐需求而实施的消费行为,与直播间经营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生效。郭某的收入也非朱某的赠与,而是其从事直播表演而获取的劳动报酬。叶某要求返还上述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郭某和朱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实施的打赏、赠送礼物行为,法院另外作出了认定。法院认为,此时朱某的行为已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行为,而是为提高郭某的直播流量,获取更高收入等所为。郭某在能够辨别朱某与其他消费者区别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朱某打赏、赠送礼物,因此而获得的收入,属于间接接受赠与。朱某直接向郭某支付的资金、交付的财物,以及为郭某消费等支付的资金等,属于直接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朱某在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建立“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赠与,均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损害了叶某的财产权益。因此,叶某有权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郭某返还受赠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郭某与叶某达成就返还朱某打赏、直接赠与等财产8.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叶某无权要求郭某返还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前赠与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朱某对郭某实施赠与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郭某返还与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后“恋爱”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5万余元,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