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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售卡后转让 法院:会员有权要求退款

2024-03-22 18:18:51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3月22日电(赵雨秋 陆英展 陈冬丽)近日,在房某与某健身房及商场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房某要求健身房退还会员费,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对其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7月,甲公司在某商场经营健身房,健身房开业前,房某在该健身房办理健身卡,但该健身房一直未正式营业。经几次对外宣称推迟营业后,该健身房直接关门,门店负责人不知去向。2022年7月,该健身房正常营业后,房某发现健身房的设施环境与先前承诺的不一致,经了解,该健身房已转让给乙公司。该转让行为并未通知作为会员的房某,故房某要求甲公司退还会员费,未果后,遂提起诉讼。

  房某诉称,甲公司对外称其与某商场为品牌战略合作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合伙关系,某商场明知甲公司健身房不具备开业条件,依然默许其对外向消费者售卡、宣传,未能负起应有的监管责任。同时,健身房不能正常营业,房某无法享受应有的会员权益,甲、乙公司均应承担责任。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已经支付了该服务合同价款,而甲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尚需履行提供健身服务的合同义务。本案中,甲公司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需经合同债权人即房某的同意。而从本案事实来看,甲公司在转让合同债务时并未取得房某的同意,故其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房某没有拘束力,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甲公司已将营业场所转给他人,无法履行约定,且房某明确不同意转会员至乙公司经营的健身房,故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

  本案中,房某在签订合约时向甲公司交纳了会员费,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对房某要求甲公司退还该会员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乙公司与某商场并未收取房某健身费用,亦未与房某进行相关约定,故房某与乙公司及某商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构成对房某的侵权行为,某商场对甲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定过错或侵权责任。综上,乙公司、某商场均不承担责任。(完)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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