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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踩入无盖窨井受伤 物业公司与窨井使用者同担责

2023-02-06 19:07:39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2月6日电(侯明光)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内窖井盖缺失伤人案。

  于某家住沛县某小区。一天晚上,于某下楼丢垃圾时,不慎踏入楼下盖着木板的窨井导致脚踝骨折。于某就医后,共花费医疗费近万元。

  于某认为,窨井位于小区内,小区物业公司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窨井盖缺失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而不能用木板一盖了之。该窨井的使用者是沛县某供水公司,窨井盖丢失,沛县某供水公司应当及时补齐。于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和沛县某供水公司都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两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赔偿责任,共计三万余元。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窨井的窨井盖长期缺失,物业公司既未及时补设,也未向供水部门反映,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供水公司是涉案窨井的使用者,应定期对其管理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对缺失的窨井盖有义务及时补齐,排除安全隐患,该起事故的发生与供水公司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故供水公司亦应对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陈述可以看出,原告知晓窨井盖缺失情况,且涉案窨井并非原告上下楼必经之路,其明知危险源存在仍主动踩踏涉案窨井的木质盖板,对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供水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完)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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