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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撞电线杆身亡家属索赔 沛县法院:不予支持

2022-08-23 17:03:52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8月23日电(朱志庚 代苗)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电线杆致人死亡纠纷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沛县供电分公司、沛县公路管理站及某镇政府并索赔,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去年7月,家住沛县某镇的刘某驾驶摩托车,夜间回家途中不慎撞上一座桥边的电线杆,因为未佩戴安全头盔,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事后,刘某的亲属以沛县供电分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设置电线杆,沛县公路管理站及某镇政府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将三方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沛县公路管理站认为,涉案道路非县道也非乡道,不属于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和养护范围。某镇政府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和检修维护均是沛县供电分公司,该镇政府仅对涉案电线杆具有监管义务。

  沛县供电分公司辩称,涉案电线杆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且涉案道路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不属于公路。同时,该道路的边缘是农业用地,沛县供电分公司架设的电线杆距离道路边缘有一定距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电线杆的设置也未影响他人通行,故沛县供电分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实地勘查后发现,事故路段是水泥路面,为农村生产道路,于2016年6月竣工并验收合格由某镇某村进行管理。事故路段为东西走向,宽约3.5米,事故电线杆离路面距离约为42厘米,不占路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路段是为方便农业生产而修建的道路,该道路名称未进行登记,不属于农村公路。因此,原告以某镇政府、公路管理站未尽到道路管理、养护义务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沛县供电分公司是涉案电线杆的实际所有人。结合法院现场勘察,涉案电线杆离路面距离约为42厘米,不占公路路面,并未影响通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沛县供电分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沛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完)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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