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修订养犬管理办法 不文明遛犬等行为将被处罚
中新网江苏新闻4月27日电(记者 刘林)27日上午,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从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回应群众诉求、引领文明风尚。2020年,在宿迁市司法局全程指导下,市公安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职责分工: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能调整,重新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新增住建部门对于物业企业的督促职责。
重点区划:在原东外环、南外环、环湖大道“三环合围”重点管理区基础上,新增“高铁商务区”“宿豫电商产业园”两个重点管理区。
养犬限制:删除了原办法中第10条、11条无上位法支撑的“个人和单位养犬应符合的条件”的规定,修改为由社区自制“文明养犬规约”,避免减损相对人权利。
免疫管理:将原办法中免疫信息变更登记6条规定精简为2条,避免增加相对人义务。
处罚措施:依据相关新上位法,对遛犬不牵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不文明遛犬行为,明确5项处罚措施。
根据新办法,违规养犬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