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四月二十一日电:从去年6月颁布到今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一直吸引着公众的眼球,对劳动成本的增加、中小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法》的环境下生存等问题更是争执的声音不断。4月19日,由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济民法律学堂上,著名劳动合同法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张世诚副主任指出,中小企业必须改变过去靠大量地使用廉价劳动力获得利润的方式,而应该要靠履行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率来获得利润,不要空想坐等《劳动合同法》“法外豁免”。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4个月,但该部法律的实施是否让过去灵活的用工制度变得僵化,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如何在这部法律环境下生存,学界、业界争议的声音可谓此起彼伏。先是哈佛大学博士、长江商学院王一江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小企业不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并认为该法的实施对低成本运作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用人制度的倒退,对企业和个人来说是“双输”。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前女首富张茵则提交议案,希望该法第14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对中小企业予以不适用。对此,张世诚副主任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涉及到的企业成本包括试用期工资的规定、社会保险的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而这三项规定早在1994年的《劳动法》中就有了,这次只不过更加明确。少数企业担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让企业成本上涨,其实是因为过去根本没有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一直处于违法用工状态,如果严格执行法律当然会使企业的成本提高,但这种提高是必然的阵痛。“提高其实也是相对的”,他举例说,该法47条补偿金上限的规定对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来说,就是降低了相关成本。企业应该更多地考虑在加强管理上做文章,同时还可以考虑转型,如果企业效益主要来自用人成本,不规范、无效率,这样的企业更应该转型,以适应法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争议中另一个焦点,对此张世诚说,企业首先不要误读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并不是无限期,即使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劳动者也不要认为自己已经端上了“铁饭碗”,企业是完全可以对此加以限制的,《劳动合同法》从第39条到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1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企业应该制订和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地利用这些规定,在用工措施上争取主动权。
尽管劳务派遣公司在江浙等地已出现多时,但《劳动合同法》首次通过法律对之予以明确的规定。对这一新的用工方式,张世诚认为,劳务派遣一般应该遵守其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点,企业对在本单位有固定岗位、稳定工作的人员不要随便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劳务派遣其实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对企业来说是一笔额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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