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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口岸11项措施强化进出口产品节能减排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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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网 2008年03月31日 15:22

  中新江苏网三月三十一日电:(陈怀瑾、周荃、王丹)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制订11项措施加强进出口产品能效、环保项目检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的发展战略。

  加强进口用能产品的能效、环保项目检验。强化用能产品到货检验及后续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对经技术处理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退货或销毁处理。尤其是进口成套设备,对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不予进口。

  用检验检疫技术手段调控高能耗、高污染及资源性产品出口。对相关企业的节能环保情况进行审核,摸清江苏出口“两高一资”产品企业底数,建立企业档案。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暂停受理出口报检。

  促进国家资源类产品进口,鼓励节能、环保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先进生产设备和技术进口。对石油、矿石、木材等进口资源型产品,做好到货品质检验和反欺诈工作,维护进口方的合法权益;定期公布相关质量信息,有效引导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节能、环保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进口生产设备,优先办理有关检验检疫审批,简化程序,提供便捷通关服务。

  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和到货检验。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予备案、禁止使用;出台年限限制措施,保证进口旧机电在生命周期内节能环保。

  把好进口废物原料进口关。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予以退货;做好国内加工利用的后续监管,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积极帮扶出口企业应对国外节能环保技术壁垒。发挥检验检疫技术、人才和信息优势,积极主动地向广大企业提供节能减排相关的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检验检测、技术攻关等服务。

  针对出口再制造产品,采取专门的检验监管措施,落实国家节能环保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促进再制造产品出口规范有序。

  将节能减排要求贯彻落实到检验检疫各项监管工作之中。在制定各类资质规定时,明确规定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在实际执行中,加强对企业节能、环保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通过;加强后续监管,全面评估已获许可企业是否符合节能减排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已获资质。

  加强能效检测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水平。积极开展节能环保相关检测实验室的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其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开展进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推广节能环保相关领域的认证工作。出具科学客观的评估报告,为其它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部门提供公正客观的评估建议;在进出口企业中,继续进一步推动节能、节水、新能源、环境标志、生态标志、可回收标志等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

  加强节能减排标准收集和制订。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江苏地区主要耗能产品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国家和SN标准。

 

编辑: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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