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扬州市委 扬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扬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管委会,市各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驻扬各单位:
现将《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扬州的重要内容和坚实基础,是落实“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现“两个率先”宏伟目标的法制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考核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开展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为建设法治扬州奠定坚实基础,为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共扬州市委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29日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顺利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决战阶段,也是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期。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落实《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建设法治扬州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治扬州建设进程,把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提升城乡文明、增强全市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来抓,通过广泛、深入、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实践,为建设法治扬州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为扬州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深层推进、城乡统筹加快发展、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文明建设强力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治扬州、构建和谐社会等工作大局,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区域法治化水平。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把法律交给人民”的工作理念,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3、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总结20年普法经验,不断研究探索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需求,创新工作思路、创新组织机制、创新方法手段。
4、因人施教,注重实效。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明确不同的目标要求和教育内容。
二、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适应全市工作大局,适应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主要任务:
1、广泛深入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化宪法的宣传教育,强化宪政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涵,充分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的法治观。
2、广泛深入宣传规范公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行政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加强生产、交通、国防、公共卫生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加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识。
3、广泛深入宣传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有关公司、合同、金融、税收、政府调控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适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和规范各类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保障经济建设规范有序运行,促进诚信扬州建设。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4、广泛深入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倡导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开展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大力开展社会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泛开展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依法管理水平。
5、广泛深入宣传《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建设法治扬州实施纲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江苏”和“法治扬州”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倡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以致用、普治并举,积极投入法治实践活动,在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社会事业部门依法管理、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和“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依法治理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不断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水平。各地要实行分类指导,因人施教,重点开展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2、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公务员要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
3、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大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中小学生着重进行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大中专学生着重进行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社会青年着重进行其生产、生活应用性的法制教育,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能力。
4、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学习和了解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经营理念,强化依法经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
5、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维权和依法参与村民自治的能力。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把农村党员尤其是村“两委”成员作为农村普法的重点对象,发挥其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表率作用,带动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提高农民学会依法维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参与村民自治的能力。借助“新市民”管理服务体系,加大进城务工经商及其他流动人员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树立公共秩序理念,增强依法维权能力。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规划启动。从2006年起,各地各部门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并做好实施《规划》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2006年底,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市普法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2006年底至2010年,各地各部门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每年的普法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加强指导、严格督查,确保规划任务落实。
考核检查。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开展“五五”普法考核检查。2007年对各县(市、区)进行“五五”普法启动工作检查;2008年组织“五五”普法中期检查和评比表彰;2010年组织全面考核验收和评比表彰。
五、措施和保障
落实学法制度:
1、建立并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和行政学院主体培训班开设法律课程制度,坚持和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理论中心组学法每年不少于两次。把法律知识列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党政领导干部进入党校或行政学院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2、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并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结合全省“5+Χ”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探索创新适合公务员特点的法制教育新形式和新载体。继续落实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制度、执法资格证制度,每年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
3、建立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培训制度,落实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突出课堂主渠道作用,坚持学科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执行《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个阶段落实学生法制教育课程,落实法制教育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健全家庭、社会、学校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
4、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和用工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度。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坚持每年不少于6天的法律知识继续教育,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5、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法律轮训制度和外出务工人员、流动人员管理教育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
落实保障措施:
1、完善组织网络。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制宣传工作纵向指导网络、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协调网络以及法制宣传联络员网络。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的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实行规范化管理。不断调整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合理调配法律专业人员,高质量地提供理论辅导和实践指导。
2、加强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市、乡村公共场所的法制宣传园地建设。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传媒应开辟固定的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明确专人负责,努力提升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的品位和质量。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平台的作用,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专门网站。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应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各专业法执法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设部门专业法律的宣传专栏。
3、开展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热潮。各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建设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各地乡村和社区建立法制宣传橱窗、法律图书角,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活动。各企业和学校应推进法律素质教育,组织和引导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大力整合社会资源,利用法制大蓬车、法律超市、法制广场、法制文艺演出和农民普法志愿者队伍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
4、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普法工作办事机构要配备和充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
5、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
确立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执行《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职责,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地“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2、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视察、检查和监督。人大要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审议普法教育工作,经常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普法教育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政协要积极组织政协委员视察、调研普法教育工作,并进行协商、监督。
3、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规划的制定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部署工作任务,定期会商相关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编发法制宣传材料。
4、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面向社会,宣传普及相关的专业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党委组织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结合对公务员的管理,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机关工委结合党建加强机关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学院和部门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
6、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和网吧等娱乐经营场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开展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等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法制宣传教育栏目、作品、节目的品位和质量。
7、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自身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趣味性。
8、负责经济贸易管理的部门和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工会和行业组织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外来经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9、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用工单位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10、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执业人员在司法、执法活动中要通过以案说法、辨理析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确定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本辖区居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将相关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支持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上述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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