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吴江12月6日电:(陈红俊 朱小卫)国外关税优惠政策是指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关税政策,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普惠制和区域性关税优惠制度。根据相关国家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我国相关企业才能享受这种优惠政策。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原先没有价格优势的产品,通过关锐减免,就有了一定的价格优势。同时,相关企业需要对产品的原料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尽量使用国产成份,以使产品具有原产资格。不仅如此,关税优惠政策,可以吸引一些发达国家的投资。韩国、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被一些发达国家取消普惠制待遇,我国可利用普惠制的优势,吸引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工厂转移到国内。关税优惠政策还可以促进企业提升产品档次。如,根据普惠制的相关规定,发达国家对初级低档产品的减免税率远低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企业只有提高出口产品档次,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才能增大享受关税优惠的幅度,提高享受关税优惠的收益。
然而,就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利用国外关税优惠政策的现状而言,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签证较为被动。企业对关税优惠政策的利用,处于“被动”状态,认为优惠待遇的最终受益者是国外进口商,未直接体现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没有从市场占有角度等来认识优惠制度的作用,往往等客户提出要求后才办理证书;二是利用效率不足。目前,签证金额占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较小。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的利用现状更是令人惋惜;三是优势正在减弱。随着欧盟和日本相继调整其普惠制方案,对我国部分产品减少优惠幅度直至取消优惠,出口企业利用普惠制享受优惠关税的机会已经越来越少。如纺织品、鞋类和机电产品等,而这些产品是目前签证最多的产品。出口产品结构优势正在逐步减弱;四是对新政策不敏感。一些出口企业缺少专业外贸人才,并不知道这些优惠政策,或者有的虽然知道,但并不真正了解如何主动利用。实际上,普惠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曼谷协定》的优惠就相当可观,出口韩国的部分服装,从13%减至8.1%;出口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平均降税幅度可达到5%;《中巴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则涉及约3500个8位税目的减税产品。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经过多年努力得来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也是我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获得的。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关税优惠政策的作用,积极研究利用对策,学会主动利用国外关税优惠政策,抢占有利时机。
应具有主动意识。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国家,关税税率不同,降税的幅度和时间表差别很大。即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商品税率不同,降税的幅度和时间表也不尽相同。出口企业只有主动学习并掌握降税的有关知识,清楚什么商品出口到哪些国家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知道优惠幅度有多大。外贸人员在对外谈判议价、签订合同订单时,可以通过适当提价、增加订单等形式,力争与国外客户分享关税减让,切实提高企业运用优惠政策的实效,不断巩固和扩大其产品在相关国家的占有率,为贸易双方都带来收益。
应适时调整策略。普惠制不是永恒的。将具有比较优势、拥有成熟技术,已经“毕业产品”或即将“产品毕业”的产品转移到其他受惠国和地区是一个战略方向。当前,我国已出台鼓励纺织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的优惠政策,有实力的纺织企业完全可以走这条路。这样,既可利用不发达国家的原材料资源,又可带动相关行业设备、劳务和技术输出,同时还可继续利用普惠制扩大对发达国家出口。当然,企业也可以调整出口市场,将产品出口到未实施毕业的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享受普惠制,或者利用互惠关税出口到区域协定国家。
应树立品牌意识。发达国家的产品是长期市场竞争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优势。因此,我出口企业要强化品牌意识,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要抓住机遇,积极扩大名、优、特、新产品出口,在保护这些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同时,不断提高这些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巩固和扩大这些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
应建立联动机制。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和利用水平。出口企业应积极向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和申请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便使产品在出口到优惠贸易协议的缔约国时,能够充分享受对方的关税减免待遇,增强我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进而促进外贸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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