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南通10月16日电:(张明江 张士才)9月24日,来自日本东海港的巴拿马籍“中日韩海豚”轮,因在入境检疫前,该轮擅自从小货郎船上购买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二款,被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场处罚人民币800元。这是该局今年当场作出的第36起行政处罚决定。
统计表明,自2004年至今年9月底,南通检验检疫局共对111起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入境船舶违规现场处罚48起,占全部当场处罚的43.24%。而今年前9个月中,南通口岸入境船舶违轨接受当场处罚的占该局所有当场处罚的比例高达55.56%。
通过对近3年来南通口岸的48起涉及入境船舶处罚案情的分析,笔者发现,这些被当场处罚的入境船舶,其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未悬挂检疫信号。其原因主要为船方在降引水旗时顺便降了检疫旗;或是船方不知晓应悬挂检疫信号的规定;亦或忘记悬挂检疫信号;也有船方误认为,就像许多西方国家对入境交通工具只有在检疫通过后,方可准予进港的做法,在我国凡是由引水引进的船舶即表示同意进港,而不需要悬挂检疫信号;还有些船方只知道挂检疫旗,不知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晚间还应悬挂检疫灯。二是入境船舶检疫之前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物品。有时是码头工人为签(带缆)单或安排货物装卸而在检疫前登轮;有时是外轮服务、外轮供应公司人员为了回收垃圾、或为了抢先供应伙食等物品物料而提前登轮;有时是船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擅自下地;还有就是货郎船在入境检疫前围绕停泊在锚地的船舶兜售啤酒、西瓜、光碟、蔬菜、水果、家禽、水产品等。三是未经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等。四是该船舶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五是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第四、第五种情况常常发生在随入境船舶带进的货物的木质包装上。
上述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1、2、5、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1、2项。对上述违法事实实施处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5号令)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类似案件的重复发生,通过以上案情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口岸入境船舶的检验检疫工作: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对象主要包括船舶代理人员、码头操作人员以及代理人员;同时要督促代理进一步加强对船方的再宣传;二、加强对口岸涉船业务单位的培训及管理,包括对外轮供应、外轮服务、检验公司、外轮理货等单位;
三、加强对货郎船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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