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南京9月20日电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省自1998年开始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有重大改变,退休职工的保障水平将大大提高。
据了解,我省正在酝酿参照试点地区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选取部分城市对基础养老保险金部分及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进行改革,建立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更加紧密挂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明年将在全省全面启动计发办法改革。在制定计发办法改革政策过程中,省里还将充分考虑到女职工对新办法的承受能力,防止由于动态的个性化计发月数的实施,导致女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过低问题的出现。
目前,我国正在东北三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提高统筹层次等。不久前,我省相关人士对该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表示将借鉴其做法,其中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要先行一步。据介绍,目前我省城镇企业职工每月养老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以本人批准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数为基数,按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本人1996年1月1日至批准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按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与退休待遇不“挂钩”,基础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基数没有太大关系,参保人员只要缴费年限满15年,无论缴费年限多长,缴费基数多少,同一时间退休的职工,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种政策缺陷易诱使参保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逆选择,导致部分参保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以后缴费不积极甚至断保。同时,部分参保单位和职工压低缴费基数,甚至无论工资高低,一律“选择”当年劳动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从而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按照东北三省的新做法,基础养老金方面,计发基数改为在岗职工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计发比例调整为对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改变按统一120个月计发的办法,实行动态的个性化计发月数办法,即依据本人退休年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计发月数。50岁退休的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95,60岁退休为1/139,70岁退休为1/56。该调整意味着,缴费时间越长、基数越高,个人能领到的退休金也就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