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南京4月10日电 为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整治,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景观,推进江苏生态省建设步伐,近日,省政府颁发了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至2010年,苏南地区基本完成禁采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其他地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50%以上。经过整治,废弃露采矿山滑坡、崩塌等地灾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破损山体植被基本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矿山废弃地复垦整理达到可利用状态。整治重点是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地质遗迹保护区、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各地要在对废弃露采矿山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规划,确定整治的重点矿山及整治期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意见强调,省、市、县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各地可统筹用于急需治理的废弃矿山。对残留山丘、高陡边坡可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水土保持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治后可当做建设用地的国有矿山废弃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优先安排矿山废弃地的复垦项目。同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个人、集体及社会各方面参与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多渠道筹集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