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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条例草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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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日报 2004年06月21日 09:22

  中新江苏网南京6月21日电:近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苏州人大网、《苏州日报》、《姑苏晚报》等官方网站和地方媒体上同时刊登《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于涉及到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谁来负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有关各方的热烈关注,不少学校和家长逐字逐句地研究起了草案内容。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是备受公众瞩目的热点问题,目前正被提到立法的层面来破解。记者获悉,截至目前,在江苏省内尚没有类似的法规出台。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分清学校、家长双方的责任。当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就不能再推脱自己的责任,而家长也不能随意提出无理要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望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家长:

  论证会虽未开,但不少家长对于草案中的内容已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下课后就必须回家?

  张先生的儿子在高中读书,他谈到,现在学费太贵了,让孩子上学已不是件简单的事情,这个条例应当多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和家长,而不应过多地保护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校利益。他认为条例第13条规定———“学生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可以不承担责任”———不够合理,它意味着学生下午下课后必须尽快离校,在校看书、写作业、进行体育活动等都将受到限制,因为一旦出事,一切责任将由学生自己承担。

  张先生认为,这种“赶”学生离校的做法有欠考虑,是在推卸学校应付的责任。

  寄宿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相当?

  徐女士的女儿今年6岁,由于平时工作忙,她正准备将女儿送到苏州的一所封闭式寄宿学校,每年的学费在3万元左右。但看了整个条例后,徐女士开始犹豫起来,她发现草案对这类学校的责任没有另外具体的规定。因为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双方委托关系成立,是否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孩子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她认为,在《条例》中,应当为寄宿制学校与非寄宿制学校明确不同的管理职责。

  学校:

  在家长对草案提出大量疑问的同时,不少学校也对有关条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告知义务如何履行?

  苏州某技术学校的一名班主任老师谈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或者学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应承担责任,他认为操作起来存在困难。自己班有位学生平时不爱学习、经常辍学,自己也多次向家长反映这个情况,但这个学生不听任何劝告。我作为班主任是否每次都要告知家长。万一该名学生在外面斗殴时受伤,自己只要少了一次告知就有可能承担责任。而目前告知的形式也基本上是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往往无法留下相关的证据,如果案件进了法庭,举证将变得非常困难。

  全面推行保险是否可行?

  苏州一所民工子弟学校的校长也谈到,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为学校管理提供了很好的依据。特别是《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本市以市或者县级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公办学校为其责任投保。其他学校可以参加市或者县级市、区组织的统一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他认为,学校为学生购买学校责任险,以转嫁办学风险,使学校能集中精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实际上,像我们这种以外来工的孩子为主的学校没钱为学生购买学校责任险。他认为,对于民工学校的保险资金,最好由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如果财政难以承担,可以考虑允许适当向学生收取,或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中拿出适当的比例解决。

  据悉,6月22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就《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届时,各方代表将在会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

 

编辑:顾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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