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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7月起领导收入须申报

2004年05月15日 11:53

  中新江苏网南京5月15日电: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将自己的收入和境外存款进行申报,定期述职述廉,昨日,记者从南京市机关干部学习贯彻《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动员会上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防止腐改从源头上开始抓起。

  据南京市委有关领导介绍,2003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今年4月16日,该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污职侵犯罪以及其他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为重点,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中、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工作计划、重大预防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重大事项集体决微小和决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痊内部权力制衡制度等。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和执行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任职回避;廉政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管理、监督、建筑工程、医药卫生行业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中,对有贿赂犯罪和其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限制七者取消其在本市从事投标活动的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职委犯罪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控告或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受理、查处、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来源:新华报业网


                                         编辑:吴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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