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5月14日 09:39
作者:吴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胥锦荣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利用外资的逐年增多,旧机电产品进口也呈现上升趋势。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填补了某些生产领域的技术空白,但是,国外旧机电产品也同样存在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诸多隐患。其中部分旧机电产品污染周边环境,危及生产安全,严重损害人类和动植物生命的安全健康。在旧机电产品进口环节中,也屡屡发现以次充好、以旧顶新和低价高报等欺诈行为。因此,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防止欺诈行为的原则出发,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限制劣质旧机电产品流入国内,是检验检疫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主要通过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程序加以实施。实践证明,其把关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1、备案。备案是在旧机电产品进口之前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起到入境前控制和批准的作用。针对部分企业对我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政策法规不甚了解的情况,将政策咨询工作前置于备案之前,可强化入境前的控制作用。
[案例1]某纺织生产企业拟从韩国低价购进一批已使用10-15年的二手纺织机械。企业决策人员出国商务考察时发现,设备运行时噪声极大。该企业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在详细了解了我国相关环保标准后,决定取消进口计划。
2、装运前预检验。装运前预检验是阻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重要和敏感的旧机电产品输入我国的有效手段之一,处理得当能及早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案例2]某面料生产企业从墨西哥进口成套生产设备,装运前预检验发现:拟装运的271台设备中有8台价值约132万美元的二手设备存在环保、安全等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处理结果:通知发货人8台问题设备停止发运。
[案例3]某大型钢铁集团公司向德国购买整厂成套炼钢、轧钢二手设备,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炼钢转炉脱硫工艺向空气排放含硫气体超标;除尘系统不达标;连铸和热轧生产用水环保不合格;包装不适宜长途海运。检验检疫机构处理结果:炼钢转炉不予发运,重新建造;除尘装置不予发运,国内新建替代;对连铸和热轧生产用水改为闭环式;整批货物重新包装。
[案例4]某机械加工厂拟从捷克进口气缸生产线,装运前预检验共查出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问题7类24个,经确认都可整改消除。检验检疫机构处理结果:整改合格后发运。
3、到货检验。到货检验是旧机电产品入境后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到货检验的结果是判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和运行状态下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案例5]2003年5月,某医院接受无偿捐赠报检一台美国制造的可移动式麻醉机,自动进口许可证标明设备状态为“新”。到货检验发现:该设备系1987年制造,已经使用的迹象明显,电源电压为AC117V,属我国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处理结果:销毁处理。
[案例6]2003年11月,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口一批金属成型机,货值658942万美元。到货检验发现:该批设备为上世纪90年代初生产、经重新翻新的旧设备,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并以旧充新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处理结果:全部退运出境。
[案例7]某台商独资企业从台湾进口一批电脑连接线制造设备。到货检验发现:该批设备中夹带5台使用过的旧设备,其电源电压、电源插头型式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且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以旧充新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处理结果:2台退运出境(电压不符),3台作技术处理并经复验合格后使用(插头型式不符)。
4、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活动全过程的管理,是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旧机电产品合法销售、安全使用的重要保证。
[案例8]2002年初,江苏某些口岸进口二手复印机出现大幅增长,旧复印机从日本、欧美、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大量涌入境内。这些旧复印机普遍存在电压制式不符、外观陈旧、残损等问题。总局根据上报情况,及时向全国各口岸发出了“进口二手复印机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预警通报”。
(二)
相对而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有其特殊性。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政策执行程度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改进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1、检验方法问题。旧机电产品的安全性能直接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仅安全项目而言,至少包括防电击安全、电磁兼容、防火安全、机械安全和防辐射安全等。其中绝大多数检测项目现阶段只能在实验室内完成。现行普遍做法是,凭人员经验和简单检测设备对例如电源导线、防护措施等进行检验,大量深层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早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度执行效率。因此,有必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分门别类地建立各大类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对每一大类旧机电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主要安全隐患,并规定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这些项目实施强制性实验室检测。也可参照国际惯例,采用工厂目击检测方式(WMT)或利用工厂设备检测方式(TMP)。二是建立旧机电产品安全环境隐患数据库。将旧机电产品检验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安全、环保的问题收集起来,加以整理分析,形成一个全国范围内资源共享的隐患数据库。在宏观上,为检验检疫部门制定和完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提供资讯支撑;在微观上,可提高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工作效率。
2、准入条件问题。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同程度地存在机械磨损、元器件老化等问题,与之相关联的结果是性能下降和能耗上升。如准入条件太低,就等同于允许高消耗、低产能的粗放经营立足,这与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相悖。与此相反,国外发达国家相继出台的技术法规,其要求对市场准入条件越来越苛刻。如,欧盟相继出台的环保“姊妹”法《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前者规定,自2005年8月起,欧盟市场上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必须自行承担报废产品的回收、处理及再循环的费用。后者要求,自2006年7月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水银、镉等重金属,以及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阻燃剂。欧盟环保“姊妹”法的实施,将迫使电子电气生产商加快环保绿色产品的研究、设计和产业化,其影响程度无疑是广泛和深刻的。如能借鉴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为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安全,对各类安全和环境风险程度较高的旧机电产品实行诸如超期服役强制性报废等措施,适当抬高进口旧机电产品准入条件,对引导企业改变粗放经营,立足高起点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应该是有利的,也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一致。
3、政策优化问题。现行政策法规存在少数操作性不强和不十分透明的内容,在一定程度影响其执行效果。我们认为,一项完备的制度和一个完善的规章能够有效实施,也要求其为愿意遵纪守法者提供足够便利空间,否则,有可能助长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因此,对现行政策法规也有个改善要求。如,总局2003年40号公告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而实际情况是,无论民资还是外资企业,对建设工期时限要求都较高,有的大型项目的建设周期甚至只有3-4个月。因此,应允许合同签订前办理备案和装运前预检验手续,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又如,总局2003年39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但对该目录内商品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获得进口许可,或不符合哪些条件不可以进口,没有明示的条件规定。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是否可以进口,事前没有把握,结果导致盲目采购,一旦不能获得进口许可,就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也有个别企业为减少损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对此项政策规定应予以必要细化,以增强政策的透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