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南京5月12日电: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江苏省决定对部分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减免优惠。
一是从2004年6月1日起,取消卫生部门对进城就业农民收取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取消公安部门对进城就业农民或按农民工人数向农民工所在单位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在其办理暂住证所在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入学,其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杂费、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要酌情减免费用。二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三是除《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外,其他专门面向进城就业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来源:新华日报